(2015)洋执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孟建军与被执行人张树振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建军,张树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洋执字第00136号申请执行人孟建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天明,系孟建军之姐夫。被执行人张树振,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孟建军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洋民初字第005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张树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判决确认由张树振给付孟建军款61292.4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张树振现居住地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价值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详细地址,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洋民初字第005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文成审 判 员 岳清华代审判员 熊伟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白天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