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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初字第02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韩蓬花与户县甘亭街道办事处小丰村第二村民小组、户县甘亭街道办事处小丰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蓬花,户县甘亭街道办事处小丰村第二村民小组,户县甘亭街道办事处小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2192号原告韩蓬花,女,1979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户县甘亭街道办事处小丰村第二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陈永宏,系该组组长。被告户县甘亭街道办事处小丰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永利,系村委会主任。原告韩蓬花与被告户县甘亭街道办事处小丰村第二村民小组、被告户县甘亭街道办事处小丰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告韩蓬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蓬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韩蓬花负担。审 判 长  魏阿英人民陪审员  苏 茹人民陪审员  李新翔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赵珍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