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666号原告张某。被告谢某。委托代理人韦良钢,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谢某的委托代理人韦良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9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并育有二女。2011年底开始,双方长期两地分居,已无和好的可能。2014年10月29日,被告谢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依法羁押。故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原告张某与被告谢某离婚。被告谢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9月29日登记结婚。2014年10月29日,被告谢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被广西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4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广西防城港市看守所。因被告谢某羁押于看守所且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故其委托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韦良钢律师出庭,本人答辩表示同意与原告张某离婚。诉讼过程中,被告表示放弃答辩期,希望法院及时开庭。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某表示离婚后财产、子女抚养问题与被告协商解决。以上事实,有原告、被告代理人韦良钢当庭陈述;原、被告结婚证、广西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分局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婚姻关系的建立应以感情为基础。被告谢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长期羁押,在原告张某提出离婚后,被告亦表示愿意与原告离婚。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谢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张某、被告谢某各负担人民币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俞叔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