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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宝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文峰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朱海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朱海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宝民初字第258号原告王文峰,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路与德隆街交叉口西北角广厦新莞A区七号楼。被告朱海强,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文峰诉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朱海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文峰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朱海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峰撤回对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朱海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王文峰负担。审 判 员  王 敬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许新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