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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广州通诚机械有限公司与周旭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通诚机械有限公司,周旭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8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通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罗天培。委托代理人:林燕凤,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旭,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南部县。委托代理人:王冬梅,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广州通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广州通诚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州通诚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通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通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 群审 判 员  杨玉芬代理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胡国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