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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刑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顺刑初字第62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男,1986年7月19日出生,身份号码为×××。因寻衅滋事,于2011年3月23日被黑龙江省依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因吸毒,于2015年2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2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5)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3日10时许,被告人王×报警,天竺派出所民警张×(男,31岁,北京市人)等人出警,王×自称吸毒并逃跑,张×等人将王×抓获,并依法传唤至天竺派出所。在候问室期间,王×自称身体不适,并有撞约束椅等自残行为。同日16时许,医生到达,王×不配合医生检查,并欲咬舌自残,民警张×用右手掐住王×腮部阻止其咬舌,右手拇指被王×咬伤。经检测,王×检测样本结果呈阳性;经鉴定,张×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庭审中,被告人王×对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3日10时许,被告人王×报警,北京市顺义区天竺派出所民警张×等人出警,王×自称吸毒并逃跑,民警张×等人将王×抓获,并依法传唤至天竺派出所。在候问室期间,王×自称身体不适,并有撞约束椅等自残行为。民警拨打999救护电话,医生到达后王×不配合医生检查,并欲咬舌自残,民警张×用右手掐住王×腮部阻止其咬舌,右手拇指被王×咬伤。经检测,王×检测样本结果呈阳性;经鉴定,民警张×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张×的陈述证明,2015年2月3日10时许,被告人王×报警时说话颠三倒四,民警出警至其报警地顺义杨二营天馨公寓附近见到报警人王×,王×自称吸毒并逃跑,民警将王×抓获,并依法传唤至天竺派出所。在候问室期间,王×自称身体不适,并有撞约束椅等自残行为。民警拨打999救护电话,医生到达后王×不配合医生检查,并欲咬舌自残,民警张×用右手掐住王×腮部阻止其咬舌,右手拇指被王×咬伤。2.证人徐×、李×、于×、白×的证言证明,被告人王×被依法传唤至天竺派出所后,在候问室期间有自残行为,不配合医生检查,并欲咬舌自残,民警张×用右手掐住王×腮部阻止其咬舌,右手拇指被王×咬伤。3.证人谢×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3日16时许,其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派出所给一名男子做检查,该男子始终不配合检查,并咬伤了一名民警的手指。4.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对被告人王×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5.视听资料证明,被告人王×被民警抓获及讯问的情况。6.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民警张×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7.受案登记表、“110”接警单和到案经过证明,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王×的到案经过。8.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王×的的身份情况及劣迹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犯有妨害公务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当庭认罪,故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姜嘉玉人民陪审员  郑谊群人民陪审员  张玉芹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海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