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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莲民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周某与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莲民初字第00083号原告周某。被告戴某甲。周某诉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昤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魏瑶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周某与被告戴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先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戴伶俐、××××年××月××日生育一女戴某乙。原、被告因婚前了解不多,加上原告周某患有先天性一级盲症,无生活自理能力,一直带着两个女儿居住在娘家,夫妻双方感情淡薄,而被告婚后至今仅支付母女三人生活费12000元。现原告诉请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戴伶俐、戴某乙依法判决抚养权。被告戴某甲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生活不能自理,小孩年龄小,都需要被告照顾,一家四口每月每个人有低保,每月200元,被告在家种了菜,种了田,现在房子也修建好了,愿意出去做事,也没有生活恶习,被告有信心把家里的生活过好。小孩的学费被告都愿意承担,而且被告也愿意照顾原告以及两个小孩。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与被告戴某甲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先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戴伶俐、××××年××月××日生育一女戴某乙。因原告周某患有先天性一级盲症,无生活自理能力,婚后或随被告在被告打工处共同生活,或在娘家随父母共同生活。2014年11月初,被告戴某甲通过借款的方式筹集资金在其户籍所在地自建平房一处,占地约120平方米,但没有办理建房手续。被告建房期间,原告带着两个孩子仍居住在娘家,被告戴某甲在此间因没有外出工作,又建房负债等原因,没有向原告父母支付原告及两个小孩的生活费用。原告及家人由此对被告甚感失望,因与被告协商离婚未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意见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明资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与被告戴某甲虽系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但婚后感情尚可,并先后于2010年、2013年生育两女,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周某患有先天性一级盲症,无生活自理能力,需要有人照顾,而被告亦表示愿意照顾原告以及与原告共同生育的两个小孩。原、被告之间并无原则性的家庭矛盾,现原告周某诉请离婚,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原告又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提起的离婚诉请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周某诉与被告戴某甲解除婚姻关系,本院不予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昤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魏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