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行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梁正汉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履行公房管理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585号原告梁正汉要求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履行公房管理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本案系原告梁正汉对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梁正汉要求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履行公房管理职责一案移送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杨鹏英代理审判员 韩若楠人民陪审员 袭菊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马媛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