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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3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3116号原告李某某。被告迟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艳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唐之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