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二金初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淑静诉被告郭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静,郭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二金初字第00208号原告张淑静,女,2000年10月2日出生。法定代表人张子光,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路琴,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秋生,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郭英,女,1976年12月24日出生。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原告张淑静诉被告郭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张淑静于2015年9月7日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静撤回对被告郭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淑静承担。审判员 宋世钧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二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