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赵民一初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闫某与侯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侯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赵民一初字第00332号原告闫某。被告侯某甲。原告闫某诉被告侯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侯某乙、××××年××月××日生育大儿子侯某某、××××年××月××日生二儿子侯某丙。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于2015年4月分居生活至今。二、双方无离婚协议。三、是否存在可准许离婚的情形:不存在。原告诉称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和赌博等。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四、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大儿子随原告生活,女儿和次子随被告生活;3、要求被告返还陪嫁物品;4、依法分割共同财产;5、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五、被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结婚15年多了,且生育两个儿子一个女儿,不同意离婚。裁判理由及结果综合以上认定情况,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结婚15多年并生育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双方是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和感情基础的。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闫某与被告侯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国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亢鹏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