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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7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余定勇与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分公司观音桥店,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定勇,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分公司观音桥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7721号原告余定勇,男,1972年2月3日出生,男,住重庆市开县。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28号(英利国际金融中心)第30、31、32层,组织机构代码20282475-3。法定代表人何谦,董事长。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分公司观音桥店,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渝北二村一支路6号负三层,组织机构代码77849884-X。负责人伍建春,店长。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谌智勇,重庆国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定勇与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分公司观音桥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定勇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定勇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一种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定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定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宏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周元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