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民初字第2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邓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邓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2034号原告秦某某,女,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邓某某,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邓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以需收集新的证据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秦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金小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唐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