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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耿商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江苏亮剑包装有限公司与沭阳县九欢家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亮剑包装有限公司,沭阳县九欢家具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耿商初字第00024号原告江苏亮剑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刘集镇工业区常熟路。法定代表人韩越,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沭阳县九欢家具厂,住所地沭阳县陇集镇工业区。负责人王新国,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亮剑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沭阳县九欢家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亮剑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江苏亮剑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治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