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民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田某甲与田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甲,田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民初字第568号原告:田某甲。法定代理人:王某。委托代理人:谢良华,浙江君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甲与被告田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甲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田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高美霞代理审判员 丁秀慧人民陪审员 张惠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