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2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潘凤龙与黄骅市齐家务乡小王庄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凤龙,黄骅市齐家务乡小王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初字第2982号原告:潘凤龙,农民。委托代理人:张耀利,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骅市齐家务乡小王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齐家务乡小王庄村。法定代表人:董云起,主任。原告潘凤龙与被告黄骅市齐家务乡小王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王庄村委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凤龙的委托代理人张耀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小王庄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凤龙诉称:2012年10月份原告为被告制作并安装两处牌匾,价格为19200元,被告已支付4200元,尚欠原告15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原告追要该欠款未果,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15000元。被告小王庄村委会缺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欠条”一张,载明主要内容如下:“证明欠条齐家务中心社区牌匾费用共计15000元整。共计:壹万伍仟元整。潘凤龙发票已开。王志伟2012.12.4日”。该欠据有时任小王庄村委会主任王志伟的签字并捺印。另提供名为“齐家务中心社区”的牌匾照片一张,用以证明原告已按被告要求交付工作成果。又提交黄骅市地税局出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收款方记账联两张,载明以下主要内容:开票日期均为2012年11月23日,付款方名称为本案被告,收款方为潘凤龙,项目名称为工程款,金额分别为14000元和52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发票及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欠条中有时任小王庄村委会主任王志伟的签字并捺印,该证据客观性强,与本案关联性强,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照片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已将工作成果交付于被告,且原告已在黄骅市地税局开具建筑业发票并给予了被告。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已经按约定履行了自身义务。原告之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小王庄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小王庄村委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欠款1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承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从江人民陪审员 张广利人民陪审员 张春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