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杭刑执字第7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黄勇犯受贿罪、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7736号罪犯黄勇,现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07)拱刑初字第37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黄勇犯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五万元。黄勇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〇八年三月四日作出(2008)杭刑终字第4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第六监狱于2015年8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楼园珍、杜文斌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第六监狱指派干警余晓波、李前煜出庭执行职务,罪犯黄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勇在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改造中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本考核期内,罪犯黄勇没收财产已履行完毕,退出了部分赃款。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庭审笔录,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黄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数罪并罚且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刑罚,减刑时应从严掌握。结合赃款的追缴等情况综合考虑,执行机关呈报减刑十个月幅度过大,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勇准予减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戴皖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