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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徳立美贸易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武进坊前电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德立美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坊前电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989号原告深圳市德立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被告常州市武进坊前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价值人民币49920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人邓学平账号上的银行存款作为相应的财产担保,承担因保全不当对被告造成的损失。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常州市武进坊前电镀有限公司财产(以实际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为准,以不超过人民币49920元为限),待后处理;二、查封担保人邓学平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坪地支行的账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晓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甜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