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腾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腾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初字第671号原告:腾某某,女,住和龙市。被告:于某某,男,住和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腾某某诉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腾某某于2015年9月7日以与被告于某某和好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腾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申 珠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申红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