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字第1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徐守波与王玉山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1676号申请执行人:徐守波,男。被执行人:王玉山,男。申请执行人徐守波诉被执行人王玉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4日作出(2013)庄民初字第316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租金29670元、钢模板损失6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692元、执行费445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相关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庄民初字第3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海阳人民陪审员 姜铭轩人民陪审员 胡德堂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董春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