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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一初字第02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合肥江航飞机装备有限公司与合肥天时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江航飞机装备有限公司,合肥天时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2754号原告:合肥江航飞机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延安路35号,组织机构代码67091734-4。法定代表人:宋祖铭,董事长。被告:合肥天时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智路5号同创科技园1号楼1604-1607室。法定代表人:余素英,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江航飞机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天时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江航飞机装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合肥天时测控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帐户上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江航飞机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合肥天时测控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帐户上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翠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