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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开民初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蔡满园与中国电信集团北方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秦皇岛市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中心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满园,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1140号原告蔡满园,男,195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开发区。负责人刘进富,该分公司经理。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开发区。负责人吴秋来,该分公司经理。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秦皇岛市海港区。负责人李树庭,该分公司经理。被告秦皇岛市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中心,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负责人赵海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满园诉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被告秦皇岛市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中心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满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满园负担。审判员  孙庆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丁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