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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海法民一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邓琼芳与赖树贵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琼芳,赖树贵

案由

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民一初字第289号原告:邓琼芳,女,1950年8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被告:赖树贵,男,1943年11月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琼芳诉被告赖树贵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足额补缴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邓琼芳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退还已收取案件受理费的一半50元给原告邓琼芳。审判员  姚佳纯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美兰第1页共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