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执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程应华与陈志峰、XXX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应华,陈志峰,XXX,戴相峰,潍坊昱冠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寒执字第68-1号申请执行人程应华。被执行人陈志峰。被执行人XXX。被执行人戴相峰。被执行人潍坊昱冠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东街486号。法定代表人戴相峰,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寒民三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程应华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1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志峰名下所有的在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90XXXX74)享有的股权100000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无江审判员 张剑平审判员 魏文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成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