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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4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单忠治与庞军、刘庆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忠治,庞军,刘庆路,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4131号原告单忠治。委托代理人安宁,天津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军。被告刘庆路。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兴路30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果园北道。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新建南路83号。负责人王俊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忠治与被告庞军、刘庆路、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单忠治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忠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单忠治承担。审判员  韩宝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 凡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