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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2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委平与陈熊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委平,陈熊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2527号原告:张委平。委托代理人:杨巧媚。委托代理人:张珂。被告:陈熊德。原告张委平为与被告陈熊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委平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委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委平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张委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赛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 记员  卢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