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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3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沙娣与被告河南省济源市太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3470号原告张沙娣,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苗长伦,济源市克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省济源市太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天坛中路563号。法定代表人赵洁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党群星,济源市玉泉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沙娣与被告河南省济源市太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沙娣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济源市太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46元,减半收取77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维帼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姚 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