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望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与汪金龙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汪金龙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望民初字第433号原告: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代表人:葛湖海。委托代理人:姜成林,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王亚娇,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被告:汪金龙,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汪金龙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3元,减半收取1951.50元,由原告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负担。审 判 员 何正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陈佳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