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二初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与杨磊磊、杨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杨磊磊,杨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0032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港口路10号。负责人:李家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曹磊,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沈张华,该支行员工。被告:杨磊磊,1987年9月28日出生,打工。被告:杨明,1967年11月4日出生,无业,系杨磊磊父亲。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全椒支行)诉被告杨磊磊、杨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许程琼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农行全椒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曹磊、沈张华,被告杨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磊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农行全椒支行诉称:2013年12月26日,杨磊磊与农行全椒支行签订《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杨磊磊通过贷记卡透支的方式借款4.2万元用于购买汽车,分24期按月付款,分期手续费3150元,借款所购买车辆作为抵押物担保债务履行。杨磊磊出现违约时,农行全椒支行有权把全部未偿还分期资金记入贷记卡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并收取由此产生的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等费用。2014年2月9日杨磊磊刷卡购买号牌为皖M×××××车,双方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担保,并由杨明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根据合同约定,杨磊磊必须每月还款1750元,2014年5月17日其还款5500元,此后没有还款。故请求:1、判决杨磊磊偿还借款本金37136.23元,截止2015年7月10日利息5042.91元,滞纳金693.01元,合计42872.15元,此后仍应计算利息、滞纳金至偿清之日。2、判决农行全椒支行对抵押物皖M×××××车辆享有抵押权。3、杨明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杨明辩称:杨磊磊将其带到银行,说买了一部车子,让其签字。现在家庭困难,没有能力一次性还款。如果能分批还或把车辆抵给银行都可以。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1日,杨磊磊在领用合约上签字愿意遵守领用合同的各项规则。领用合同约定,本合约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按月计收复利。2013年12月26日,杨磊磊与农行全椒支行签订《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杨磊磊分期资金4.2万元用于在全椒县万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车辆,分期手续费3150元,分期24期,杨磊磊每期应还1750元。违约责任第10.2条约定,持卡人、担保人出现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或视为本合同项下违约:(2)持卡人未按期足额偿还分期资金、分期手续费、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中任何一项;10.3条约定,持卡人、担保人出现10.2条约定的违约事件时,银行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1)有权提前收回分期资金或收回贷记卡分期额度,已收取的持卡人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2013年11月11日,杨明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为其子杨磊磊购买汽车申请贷记卡分期金额4.2万元、手续费3150元、利息罚息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3年12月10日,杨磊磊为其皖M×××××小型轿车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农行全椒支行。2014年2月9日,杨磊磊持卡透支4.2万元。2月27日,杨磊磊又持卡消费200元。5月17日,杨磊磊归还借款5500元,其中本金5063.77元、利息436.23元,并支付手续费3150元。以上事实有农行全椒支行提供的《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领用合同、抵押登记证、共同还款承诺书、POS清单等证据证实,杨明对承诺书未表示异议,对其他证据未发表质证意见,杨磊磊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查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农行全椒支行与杨磊磊签订的《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是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严格遵守。杨磊磊用透支方式付购车款4.2万元及消费200元,合计42200元应按合同约定付款,杨磊磊仅支付本金5063.77元、利息436.23元,由于其违约,农行全椒支行有权要求偿还下剩的全部借款本息。杨磊磊以其所有的车牌号皖M×××××小型轿车提供抵押担保,农行全椒支行诉请对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予以支持。杨明出具承诺书,承诺对杨磊磊购车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农行全椒支行应当先就杨磊磊抵押车辆实现债权,下剩本息由杨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磊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本金37136.23元并支付截止2015年7月10日利息5042.91元,滞纳金693.01元,合计42872.15元,此后利息以本金37136.2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二、如果被告杨磊磊未按上述期限付款,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有权申请拍卖、变卖杨磊磊抵押的皖M×××××小型轿车,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杨明对上述第一项本息在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皖M×××××小型轿车清偿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36元,由被告杨磊磊、杨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程琼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霖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债务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