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陈力罚金一案的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字第245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陈力,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晋华宫街派出所,捕前住山西省大同市矿区。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陈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陈力无银行存款、未有车辆登记、无房产登记、无股权,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红星审 判 员 刘晓明人民陪审员 许丽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孙淑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