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铁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诉广西顶盛大力神路桥技术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铁民初字第85号原告: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南路中闸向化村一组。组织机构代码:74526xxxx。法定代表人:陈延春,经理。委托代理人:XX。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广西顶盛大力神路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81号广西气象大厦18楼。法定代表人:陈欢。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诉被告广西顶盛大力神路桥技术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以被告广西顶盛大力神路桥技术有限公司已出具欠条并作出还款意见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负担。审判长严国东审判员薛珊审判员 郑进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金 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