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0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孙三与张新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三,张新钦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0589号原告孙三,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司忠诚,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新钦,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法军,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三与被告张新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三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起诉时已预交)。审 判 长 李 杰审 判 员 高战良代理审判员 沙 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孙向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