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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22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朱某乙、桑某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桑某

案由

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201-2号原告:朱某甲,男,汉族,1941年10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张怀信,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乙,男,回族,1973年10月17日出生,住址太和县。被告:桑某,女,汉族,1976年10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上列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方海沧,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某甲诉被告朱某乙、桑某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甲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甲撤回对被告朱某乙、桑某的起诉,系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洪永久代理审判员  马治国人民陪审员  吴永兴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高曼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