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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民监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云南镇雄县小溪坝旅游资源开发公司与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局建设施工合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云南镇雄县小溪坝旅游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监字第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云南镇雄县小溪坝旅游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局。再审申请人云南镇雄县小溪坝旅游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我院(2012)雁江民初字第2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云南镇雄县小溪坝旅游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原判未支持其诉讼请求和2013年5月1日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出示的鉴定书,鉴定时雁江区法院提供的是复印件,不能采信鉴定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云南镇雄县小溪坝旅游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从2008年3月10日到2008年7月2日,共计做工程936747元,被申请人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局已支付工程款474615元,尚欠462132元。并有内部结算清单,故被申请人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局应当支付尚欠工程款462132元。本院认为,一、原审原告云南镇雄县小溪坝旅游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审被告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局下属的陇东电站项目经理部签订《陇东电站第一标隧洞承包协议》,后终止了该合同,双方进行了工程结算,确认总工程款为247,556元,原审被告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局已于2009年7月28日付清。原审原告云南镇雄县小溪坝旅游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7月7日将该工程的设备等,以《转让协议》约定的73万元全部转让给原审被告陈光照,被告陈光照于当日给付了19万元,双方协商由被告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局在被告陈光照的工程款中支付,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局也陆续支付了490,300元。余款及利息也按双方于2011年1月27日签订《协议书》的约定如期支付完毕。原审被告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局和原审被告陈光照共计如数向原审原告支付设备等转让费73万元,利息47,500元,总计777,500元。即原审被告已经全部付清了原审原告的工程款和设备等转让款及利息。二、2013年5月1日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出示的鉴定书,明确载明为原件。故云南镇雄县小溪坝旅游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云南镇雄县小溪坝旅游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云南镇雄县小溪坝旅游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再请。审判长 蒋 凡审判员 何 平审判员 李 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荣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