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20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韩玉姝与梁国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玉姝,梁国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035-2号原告韩玉姝,女,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梁国臣,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玉姝诉被告梁国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玉姝于2015年9月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告梁国臣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解除对被告梁国臣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梁国臣名下的捷达牌轿车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担保人)韩玉姝名下的位于长春市绿园区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曹春江人民陪审员 刘文明人民陪审员 盖桂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