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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10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苏勇华与盛舸飚,马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勇华,梁泽敏,盛舸飚,蔡兵,谭龙宣,马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10684号原告苏勇华,男,1978年9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梁泽敏,男,1963年4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被告盛舸飚,男,1970年8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蔡兵,男,1972年2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谭龙宣,男,1980年10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被告马峥,女,1969年9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勇华诉被告梁泽敏、盛舸飚、蔡兵、谭龙宣、马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苏勇华限期交纳诉讼费,原告苏勇华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勇华自动撤回诉讼处理。审判员  邹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乔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