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江小清与蔡观呈、武黑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小清,蔡观呈,武黑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791号原告江小清,女,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攸县。被告蔡观呈,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告武黑妹,女,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小清与被告蔡观呈、武黑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小清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小清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小清撤回对被告蔡观呈、武黑妹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江小清承担。代理审判员 苏湘慧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杨镕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