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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雷法民二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XX诉被告曾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曾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雷法民二初字第127号原告陈XX,女,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委托代理人陈梧桐,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XX,男,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曾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X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XX负担。审判长  吴宗芳审判员  邓忠明审判员  符良才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谭玉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