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韩金兴与张国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金兴,张国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1360号原告韩金兴。委托代理人韩凤鸣。被告张国松。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金兴诉被告张国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韩金兴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国松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金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8元,减半收取594元,由韩金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菁菁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志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