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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张 某 某 与 颜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1133号原告张某某,甘肃省华亭县人。被告颜某某,甘肃省华亭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程蕊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娅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