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高要市田边铝门窗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荣和舜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869号申请执行人:高要市田边铝门窗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市金利镇新中心城区(仅剩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宝锵,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荣和舜门窗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盛字营村。法定代表人:李永才,经理。本院在执行高要市田边铝门窗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荣和舜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做出的(2014)南民三初字第11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做出的(2014)南民三初字第11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潘晓勇执行员 李春祥执行员 李相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