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裕执字第002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某解除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裕执字第00282-4号申请人:王某,女,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苏埠镇。被执行人:张某,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石婆店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14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某银行账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潘宗宝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卫 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