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269号原告张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国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