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1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王珊珊与宋明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珊珊,宋明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144-1号原告王珊珊。委托代理人董波,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明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228号。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114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被告宋明辉已交纳30000元保证金,请求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宋明辉名下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段玉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梁同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