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常某与李某某、王某某等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李某某,王某某,江某,安徽省台海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1073号原告:常某。委托代理人:顾峰,阜阳市颍泉区伍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江某。被告:安徽省台海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法定代表人徐子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军,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常某诉被告李某某、王某某、江某、安徽省台海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李 璜代理审判员 王 帅人民陪审员 刘家友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楠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1073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宜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