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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终结包头市宏鉴公证处(2014)内包宏证内执字第174号执行证书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中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孙基乐,董胜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中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址:内蒙古包头市法定代表人:刘涛被执行人:孙基乐,男,汉族,1983年3月9日出生,住址福建省连江市。被执行人:董胜钗,男,汉族,1984年8月22日出生,住址福建省福州市。内蒙古中城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孙基乐、董胜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内蒙古中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宏鉴公证处(2014)内包宏证内执字第174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殿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新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