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终结包头市宏鉴公证处(2014)内包宏证内执字第174号执行证书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中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孙基乐,董胜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中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址:内蒙古包头市法定代表人:刘涛被执行人:孙基乐,男,汉族,1983年3月9日出生,住址福建省连江市。被执行人:董胜钗,男,汉族,1984年8月22日出生,住址福建省福州市。内蒙古中城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孙基乐、董胜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内蒙古中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宏鉴公证处(2014)内包宏证内执字第174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殿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新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