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0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1276号原告李某某,女,199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代理人周正,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198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崔振江人民陪审员 周恩涛代理审判员 门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薛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