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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0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1276号原告李某某,女,199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代理人周正,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198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崔振江人民陪审员  周恩涛代理审判员  门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薛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