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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终字第3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陈建华与黄文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建华,黄文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终字第37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华,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文朝,男,196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上诉人陈建华不服南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4741-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陈建华诉称,在其经常居住地是厦门市思明区,请求将本案移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即原审被告陈建华的户籍所在地为南安市,有被上诉人黄文朝向原审法院提供的上诉人陈建华的户籍证明予以证实。上诉人陈建华虽称其经常居住地在厦门市思明区,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陈建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连小彬审 判 员  陈少杰代理审判员  林美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莉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