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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22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美丽与徐林春、徐林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美丽,徐林春,徐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279-1号申请执行人李美丽,女。被执行人徐林春,男,农民。被执行人徐林峰,男,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榆民初字第01688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向被执行人徐林春、徐林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林春、徐林峰立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李美丽偿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二、负担本案受理费1710元、执行费142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林春***在***处的分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林春、徐林峰在***处的分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