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1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程飞跃与被告陈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飞跃,陈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1728号原告程飞跃,男,汉族。被告陈建民,男,汉族。本院受理了原告程飞跃与被告陈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本院按照原告程飞跃诉状中提供的电话多次通知其到庭未果,随按照起诉状中个人住址邮寄传票,但原告程飞跃在获知传票事宜后,拒不签收,也不按时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程飞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60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1830元。审 判 长 崔 毅代理审判员 闵永军代理审判员 李 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高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