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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1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程飞跃与被告陈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飞跃,陈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1728号原告程飞跃,男,汉族。被告陈建民,男,汉族。本院受理了原告程飞跃与被告陈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本院按照原告程飞跃诉状中提供的电话多次通知其到庭未果,随按照起诉状中个人住址邮寄传票,但原告程飞跃在获知传票事宜后,拒不签收,也不按时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程飞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60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1830元。审 判 长  崔 毅代理审判员  闵永军代理审判员  李 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高 瑞 来源: